《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征求意见稿发布
更新时间:2019-11-30 14:15:07•点击:1353 • 行业观点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在2019年11月29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征求意见稿)》函,该技术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征求意见稿)》
附全文主要内容摘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执行HJ848。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第一类污染物指标须在渗滤液处理系统出口及车间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5.3 固体废物监测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固体废物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5.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应主要考虑风机、水泵、破碎机、锅炉排汽、空气压缩机、出渣机、真空泵、曝气设备等强噪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5.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水、土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2.3、HJ/T91、HJ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2、HJ610、HJ/T164、HJ/T166 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
5.6 其他要求
5.6.1 除表1~表6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6.1.1和5.6.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6 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6.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6.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中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6.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6.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6.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期间,焚烧炉系统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和运行状况应与日常生产负荷一致。
5.6.5 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包括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保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分生产线每日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接收量,入炉废物配伍情况,处置量等;
b)固体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发电量;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主要辅助材料的名称、使用量等;
e)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量、回用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飞灰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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