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更新时间:2019-12-19 23:58:39•点击:1255 • 行业观点
安徽省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标准发布在即,淮南宜青特节选以下标准重要部分。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GB4915-2013标准,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储存应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4.2.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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