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竣工验收期限及验收程序

更新时间:2019-12-28 19:11:39点击:736 行业观点

竣工验收期限

竣工验收期限就是指自项目建设环保配套设施完工的时候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竣工验收报告之时止的时间。

除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外,其它环保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期限通常不超出3个月;必须对此类环保配套设施进行测试运行或整改的,竣工验收期限能够 适度推迟,但最多不超出12个月。

环评验收

明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需安排检查、检测、记录项目建设环保配套设施的建成和测试运行状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专业能力的,可授权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根据协议明确受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的责任并监管其按照约定履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完成前,依规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建设噪音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建成的噪音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完工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竣工验收、测试运行、检测要参照项目建设完工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标准(附件)、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等规定进行编写。

 竣工环境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有:

(1)前言、验收监测依据;(2)项目概况(3)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4)环评结论及批复要求(5)验收评价标准(6)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7)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8)环境管理检查(9)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应该获得排污许可证未获得的,不可对该项目建设进行调试程序。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对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运作情形和项目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进行数据监测。验收检测需在保证主体工程调试程序工况平稳、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运作正常的情形下进行,并如实统计数据监测时的具体工况。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标准对工况和生产负荷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实施。验收中进行的环境检测活动,参考企业自行环境检测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还可以委托其它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检测组织进行数据监测,并且为其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关于验收工作组

竣工验收报告编写完成后,建设单位还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机构、承包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写组织、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机构、数据监测机构等机构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权威专家构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权威专家,还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构建的环保专家库中选取,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标准、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规定对项目建设配套基本建设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项目变动情况(3)环保设施落实情况(4)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5)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6)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7)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8)验收意见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9)验收信息公示公开

建设单位需要出据工程验收符合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后5个工作日,利用网络平台或其它易于社会公众悉知的形式,依规向社会公布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验收意见和建议,公示公告的时限不可低于二十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验收意见和建议公示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需登录“全国项目建设竣工环保工程验收服务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基本资料、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状况等有关信息,环保主管部门对以上信息内容给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