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问》第9问_美国排污许可证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1-16 21:52:43点击:1018 行业观点

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问

美国的联邦《信息自由法》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予公开的除外),予公众获取联邦政府机构(如美国环保局)持有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信息自由法》只涉及联邦政府部门持有的信息,不适用于州政府(除非州有类似联邦《信息自由法》的法律)、国会、法院、私营企业及公民个人所持有的信息。该法案保降了公众对政府部门持有的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公众可以根据《信息自由法》要求环保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的有关文件和数据。企业也可以在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里提出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不公开保护。例如,公众对政府部门持有的以下环境信息有知情权污:

染排放的监测数据报告;

排放源的许可证及有关递交的资料(如排放源的排污信息必须是公开的);

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记录和报告;

收集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对环境质量指标和监测数据的江总趋势报告;

总排放量和污水的数据;

检查和执法报告;

改善环境质量的计划报告;

减排信息;

执法及合规报告等。

但是,根据《信息自由法》,政府机构不需要响应需要进行研究、分析数据、回答书面问题或者创建记录的请求。同时,《信息自由法》也明确以下信息作为不公开信息:

保密的国防和外交关系的信息;

机构的内部规则和惯;

其他联邦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

受法律的特权保护机构间或机构内的通信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事项(受隐私法保护的)的信息;

为执法目的汇编的信息;

有关井(如油气井、水井等)的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和数据,包括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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