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十五问
更新时间:2020-03-13 00:59:32•点击:818 • 行业观点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涉及的行业类型较多,主要包括:石墨、碳素制品,碳纤维,多晶硅棒,单晶硅棒,沥青混合料等生产排污单位。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废气排放,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氟化物、氯化氢等。本技术规范按照生产工序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产排污点、污染因子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分别规定了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许可限值要求,明确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运行管理要求,以及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本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对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规范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范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规范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问: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答: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重点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等。简化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等。
问:规范执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答: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问:废气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答: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煅烧炉(窑)和焙烧炉(窑)的烟气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气焚烧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的酸性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废气排放口按一般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问:废水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答: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对于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即可。
问:主要排放口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许可排放量?
答:针对国家主要废气控制因子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设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量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问: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即“三者取严”。本标准给出了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根据工序(炉窑)年产品产量、排污绩效系数计算废气主要排放口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能够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的,不影响发证。
问: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
答: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满足以下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2)固体沥青熔化装置、液体沥青储槽(罐)等产生沥青烟的位置均应设置烟气收集装置;高温糊料输送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局部烟气收集装置,设备无法密闭的,应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对密闭空间设置排风收集装置;沥青烟气的收集处理装置的管道应设置有效的防止堵塞的措施,如加热、伴热等;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煅烧炉(窑)、焙烧炉(窑)等炉窑烟气处理系统不应设置烟气旁通通道;炉窑开口位置均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气态污染物外泄;主要排放口除尘、排烟风机应安装计时器。
(4)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本规范要求执行。
问: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答: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简化,至少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问:排污单位应提交哪些执行报告?
答: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问:在什么情形下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答: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是排污单位责任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问:排污单位废水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问:排污单位合规判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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