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15问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更新时间:2020-03-14 01:32:35点击:850 行业观点

排污许可证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涂料制造,根据该行业具有产品类型多、排污单位规模差异大、特征污染物差异大等特点,涂料制造和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聚焦到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工业颜料制造重点关注煅烧单元废气排放以及涉及重金属的废水排放环节,染料制造重点关注反应单元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细化了废水去向的填报要求以及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运行管理要求,规范实施后,将对提升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具有重要意义。

涂料、油墨、颜料


问: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1涂料制造、C2642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3工业颜料制造、C2644工艺美术颜料制造、C2645染料制造、C2646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问: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本标准的情况有哪些?

答: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工业颜料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的氧化锌等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染颜料中间体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问:重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是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是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问: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填报图件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生产单元)、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其中,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除表1(技术规范中表8)中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外,其他排放口都是一般排放口。

对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如表2(技术规范中表12)。

问:废水、废气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以及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项目应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 31572、GB 37822、GB 37824 等适用标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涂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31572确定;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25463、GB 31572确定;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 31573确定;染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 3157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问:废气主要排放口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设置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设置许可排放量,具体产品和工艺的许可排放量因子参照规范中要求;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产能确定。

问:废水主要排放口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设置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的应该申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应该申请六价铬、总铬、总铅的年许可排放量。具体产品和工艺的许可排放量因子参照规范中要求。

对于位于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应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产能确定。

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采用本标准所列废水或废气可行技术且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该具有时效性,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问:重点管理单位自行监测要求中,废气和废水监测因子有哪些?

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自行监测的要求需要满足相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指南未发布的,按照相适用标准,结合本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自行监测的废气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硫酸雾、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及其他相关特征污染物; 废水监测因子包括总铬、总铅、总镉、总砷、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自动监测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流量。

问:重点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核算包括哪些内容,核算方法有哪些?

答: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重点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等,具体见技术规范4.6。

问:在什么情形下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答: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等。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问:合规判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问:废水/废气主要排放口排放量合规的判定方法?

答:废水/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

问:重点管理单位台账要求记录哪些内容?

答: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标准中的资料性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