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问》第23问_大气运营许可证的申领对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3-14 01:51:24•点击:962 • 行业观点
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中Title V的要求,重大排放源或某些特定的非重大排放源在进入正常运营的一定时间内需要申请并获得大气运营许可证。联邦要求的大气运营许可证通常被称为“Title V (标题五)许可证”。需要申请Title V许可证的对象如下:
•任何重大大气污染排放源。大气运营许可证的重大源排放阈值是每年100短吨,不达标地区(但仅限于那些在不达标的污染物)有更低的排放阈值。
•单个有害空气污染物最大可能排放量至少是每年10短吨;或者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少是每年25短吨。
•需要遵守联邦酸雨计划法规的固定源。
•任何垃圾焚烧炉,包括市政废物燃烧、医院/医疗/传染性废物焚化炉、商业和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污泥焚烧炉、及其它固体废物焚烧炉。
•需要遵守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重大源:危险废物焚烧、水泥生产、汞电池氯碱厂、再生铅冶炼厂、炭黑生产、铬化合物制造、初级铜冶炼、次级铜冶炼、有色金属(锌、镉、铍)冶炼、玻璃制造、电弧炉炼钢设施、及金矿矿石加工生产。
•需要遵守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新源排放标准的非重大源: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设计能力之250万吨和250万立方米)
对于不达标地区,需要申请大气运营许可证的重大排放源的排放阈值判断标准见下表
不需要“Title V许可证”但排放量超出一定阈值的企业,在有些州也需要申请州大气运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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