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水达到地表IV类水标准”有多扯淡!
更新时间:2020-03-27 20:37:18•点击:1141 • 行业观点
近年来,水处理行业有一种怪象越来越常见——“污水厂出水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
这完全是套马杆逮兔子——瞎胡闹,能端出这种离谱的做法,足见当前我国水处理系统的躁动、混乱、不专业、不负责。
且不深究此做法的种种弊端,光是这个提法就够随意的,跟闹着玩儿似的。
而这中间涉及的问题,低级而严重,很有必要拎清楚。
01、“驴唇”硬对“马嘴”
“污水厂出水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本质上是对污水处理厂提标,这其中涉及到两个标准,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下文简称《污水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下文简称《地表水标准》)。
《污水标准》是现行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而《地表水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是要提高的目标。
事实上,很多人压根儿就没搞清这两个标准。这两者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差异很大(有此知识储备者,可直接跳至第02部分)。
关联性在于:
一、两者都与水相关、都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宗旨下发挥作用;
二、两个标准中的部分控制项存在交集,且《地表水标准》是《污水标准》的参照系,如《污水标准》中“4.1.2 标准分级”部分内容: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这是二者仅有的关系,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这种关联性并不等同于可替代性。
差异在于:
一、所属体系不同、发挥作用的场景不同
《地表水标准》是针对“用水”这个场景的,规定了什么样的水作为水源,什么样的水可以游泳,什么样的水用于景观,什么样的水用于水产养殖,什么样的水用于农业;
而《污水标准》是针对“处理用过的水”这个场景的,规定了处理出水排入某一受纳水体时,相应地要达到什么样的处理程度。
二、制订标准的着眼点不同
《地表水标准》考虑的是确保人和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动植物用上安全的水,当然说到底还是为了人,着眼点是自然水体和人的生命健康、生态安全之间的关系,标准值的制定要重点参考环境毒理学试验数据;
《污水标准》考虑的是将污水厂处理出水控制在受纳环境的收纳能力范围内,着眼点是环境的承受能力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系,但同时要充分考虑技术成本和国家经济情况。
一个重点考虑人的身体能不能扛住,一个重点考虑大自然能不能扛住。
三、标准项目和标准值不同
由于前述两项的差异,两个标准在具体的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地表水标准》涵盖的范围更广,控制项目有109项,其中基本项目24项(共分五类,被广泛提及的“IV类水标准”即在其中),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而《污水标准》涵盖的范围相对窄,公用62项,其中基本控制项12类(共有四类,一级A、一级B、二级标准、三级标准,而本文讨论的提标就是从“一级A“往”IV类水标准”提),一类污染物控制项6项,选择控制项43项。而部分控制项虽然重叠,但是限值又不尽相同。
小结:对比分析可知,《地表水标准》、《污水标准》虽然有关联,但是相隔在两个体系中,把二者强行扯到一个逻辑上,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
合理的提标是无可厚非的,如北京、上海等地就执行了更严的地方标准,但是这种提标是在一个体系下做文章,是合理优化;而“一级A”到“IV类水标准”是在两个体系下乱弹琴。
02、现阶段根本没必要提标
我国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是2002版的,针对不同情况作了系统规定,适用于几乎全部的排污情况,是深度契合我国国情的,在现阶段甚至未来一段时间,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大改动。
相对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标准甚至更严,例如:
美国没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欧盟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法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英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荷兰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也就是说,对于有机物这项关键指标,这些国家执行的标准相当于我们的二级排放标准。
至于“一级A到地表Ⅳ类水标准”这种提法,其中CODCr就要从 50mg/L提至30mg/L,而提高的部分仅仅是去除了少量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的难降解有机物,但是处理成本却要提高5倍以上。也就是说,这是一件花钱却无用的事情,实在毫无必要。
另有权威论文《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指出:
“在水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简单利用污水处理厂提标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车薪”、”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到准Ⅳ类后再排到其中,是一种投资浪费”。
说得通俗点就是,马桶没必要用金子做,浪费。
而事实上,这套标准是考虑到“提标”这个特殊情况的,《污水标准》的6.2条指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也就是针对特殊情况,给予了提标权限。但是,这里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提标针对特殊情况,二是提标是在污染物排放这个体系下的,而不是往地表水质量标准上硬靠。
03、做法太随意、不科学
退一步讲,就算要提标,操作过程也要符合科学制度。
排放标准是综合考虑现代城市运行模式、技术可行性、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环境的纳污净化能力制定出来的,制定过程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的工作,不是拍脑想出来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牵扯到排污、治污、监管等机构和人群,一个数值的变动会在四方八面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污水厂出水达到地表IV类水标准”这场乱象中显露无遗,一线的技术人员苦其久矣,因为这种操作很不专业、很武断,贻害无穷。
关于提标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即便从经济、技术、环境等各方面考虑都满足提标,这个新的标准也并不是地表IV类或者几类水标准,最多是其中某几个控制项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相同或者接近。
未来随着技术等各方面的进步,或者是应对某些特殊情况,提标肯定是可行的,但是这个过程要符合科学逻辑,不能张口就来。
而提到地表四类水标准,目前来看唯一的依据就是地表四类水标准与一级A标准最接近,这实在是太随意,违背科学原则。
这种随意武断的做法反映出了体制层面更深的问题,行业种种怪相的根源均可追溯于此。
04、始作俑者居心何在?
“污水厂出水达到地表IV类水标准”的根本问题是“盲目提标”、“恶意提标”。这一乱象能够出现并大行其道,背后必有非正常推力。
除去极个别确实需要提标的情况,大多时候根本没有提标的必要,要知道现实情况是很多污水厂连现行的标准都达不到,“降标”都巴不得,哪还会抢着“提标”。
一个项目要提标意味着要用更高规格、更复杂的处理工艺,也就意味着更高的建设费用,从财政的角度看这是支出,是一种负担。
长久以来,缺钱是很多地方给出的做不好环保的主要理由,也就是在环保方面能省就省,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搞提标。
也就是说,不管是从技术角度还是成本角度考虑,都没有提标的可能。所以,针对这些毫无必要还要抢着提标的情况,其动机很有必要质疑和深挖。
问题出在哪?出在某一类人群。在财政支出的角度看,提标意味着高费用,但是在参与项目的上上下下一帮人看来,提标同时意味着更大的操作空间和利润空间,而事实上正是这类人群在鼓吹提标,目的只有一个——利益。
在水处理甚至整个环保领域,恶意做高价格的现象可谓是司空见惯,一百块钱能做好的事情,最后一顿“神操作”下来得几百上千的投入,这种操作常常需要巧立名目,而“提标”正好提供了最好的发挥题目。
而事实是很多项目根本没有必要提标,有的项目上马后没多久就粗放管理甚至闲置了,最终以国家资产的巨大浪费换得了部分人的一己私利。
这也正是环保行业混乱的根源,顶好的政策都有可能成为胡作非为的发挥题目。由此看来,没钱做环保不过是托辞,钱使不到刀刃上才是真相。
/ 结 语 /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通过提标来改善水环境安全完全是胡闹。在现行标准下提升污水的处理率、达标率才是正道。
可以肯定,只要把现行标准执行好了,水环境就会有翻天覆地的改善,根本不需要整提标这种幺蛾子。
当前水环境问题的毒瘤不是没有高标准,而是有标准照样乱来;不是没钱建污水处理厂,而是建了厂却不好好运营管理;不是缺乏客观条件,而是主观思想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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