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低的情况下是否还要进行处理?
更新时间:2020-03-29 23:22:58•点击:1086 • 行业观点
淮南市生产型企业的原辅料VOC含量比例5%以下,VOCs废气的各项检测指标均远低于现行有效排放标准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对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进行收集并处理排放呢?
具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公司了解
1、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的要求,使用原料VOCs含量低于10%的生产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如果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满足相关规定的,那么生产企业可以不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备。
结合以上两点淮南宜青环境觉得如果企业这两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推荐阅读
-
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包装桶环保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025-03-01 14:28:50•405 次
-
淮南益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EPP汽车零配件和EPS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025-02-24 13:44:41•338 次
-
安徽天情伞业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5-01-27 11:28:03•518 次
-
关于中共淮南市委党校迁址和大通区“两馆”新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的函
2024-12-09 16:18:57•95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