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重点内容解读

更新时间:2020-04-05 00:00:15点击:875 行业观点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鞋工业(对应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C195)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废气产排污环节

冷粘工艺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合布环节废气、丝网印刷环节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帮底起毛环节废气、刷胶粘剂刷处理剂环节废气、喷光环节废气。

硫化工艺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合布环节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鞋底生产环节废气、硫化环节废气、帮底起毛环节废气、刷胶粘剂处理剂环节废气、喷光环节废气。

注塑工艺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合布环节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原料搅拌环节废气、帮底起毛环节废气、合成树脂注塑环节废气、橡胶注射废气、喷光环节废气。

模压工艺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合布环节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帮底起毛环节废气、模压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喷光环节废气

线缝工艺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合布环节废气、刷胶粘剂环节废气、喷光环节废气。   

公用单元废气主要产污环节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产污环节主要包括生活污水、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喷光废水。

典型生产工艺

排污许可制鞋业工艺a

排污许可制鞋业工艺b

排污许可制鞋业工艺c

排污许可制鞋业工艺d

执行标准

废气执行标准主要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废水执行标准主要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有组织许可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

水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排放口划分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帮底装配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对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对废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对有组织排放废气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对废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a)加强源头替代,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水基型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

b)产生颗粒物的主要产污环节,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c)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各生产工艺单元对应的帮底装配单元,刷处理剂、刷胶粘剂、硫化、注塑、模压等操作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产生的废气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3)废气处理设备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采用吸附工艺的,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定期维护、消除设备隐患;废气收集系统或处理设备故障,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5)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6)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7)溶剂型胶粘剂、溶剂型处理剂等含VOCs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是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弃的溶剂型胶粘剂桶、溶剂型处理剂桶或有机溶剂桶等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储存。

8)废气处理设备单独设置电表。

d)根据GB 37822,使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排污单位,可不采取相应措施。

废水:

a)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土壤和地下水:

a) 排污单位应当按 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d)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废气污染物,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废水污染物,雨水对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采取自动监测。废气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最低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一般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原则上为1次/年;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为1次/季度,间接排放为1次/半年;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厂界为1次/半年。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废气污染物,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废水污染物。废气排放口、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1次/年,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为1次/半年,间接排放为1次/年。

台账记录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执行报告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监测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超标异常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非正常情况、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和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台账管理情况以及废气、废水超标情况等内容,相关记录参数内容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记录参数内容少,详见标准附录D。

合规判定

合规包括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其中,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合规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除pH值、色度外)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监测日的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监测日的有效日均值可根据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合规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